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 【公布日期】1998.10.14 • 【字 号】沪卫医政[1998]128号 • 【施行日期】1998.10.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卫医政[1998]128号) 各区、县卫生局和医学院校,区县中心以上医院: 为了方便病人就近治疗,我局以沪卫医政(91)19号和41号文均规定“本市医院注射室应接受外院开具的注射单,按医嘱进行注射治疗”。规定实施后,因避免了病人往返之苦,受到了病人及家属的好评。但近来,我局时常接到病人(家属)的电话投诉,反映本市医院在接受外院注射单时做法不一,个别单位在接受外院肌肉注射单时,要求病人再次挂号甚至于收取诊疗费,病人对此做法反应强烈,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卫生系统形象。对此,我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等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各医院应接受外院注射单(生物制品、血制品除外),在注射时,注射室护士要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切实保证安全。 2、各医院在接受外院皮内、皮下、肌肉的注射单时,只能收取注射费,不得另行收取挂号费、诊疗费。 3、为保障医疗安全,原则上经静脉治疗的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若病情需要,病人可至就近的医院就诊,由就诊医院提供治疗所需的药品和注射液;特殊用药(化疗等药物)可由原就诊医院配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院注射单样张(略)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c6e088c66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