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下达检查通知 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 出示检查证件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 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被检查 人出示证件。 复核检查报告 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以 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获得检查证据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审查和复核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书面征求意见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报告处理 1.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2.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行政处罚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听证权利。 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财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履行听证程序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核查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签发处罚决定 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听证,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起草《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局长签发。 送达处罚决定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将《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督决定落实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案卷归档 检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a9ea4c0f2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