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选修课程重修学分收费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选修课程的管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选修课程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选修课程”,包括: (一)全校性任选课程; (二)专业选修课程。 第三条 执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程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第四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学分,均计入选修总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予以重修。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程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个学分,不予收费。超出部分的学分进行取整收费。 第六条 收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印发<成都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校发【2007】53号)的有关要求,成都大学选修课程重修学分收费标准暂定为: 序号 课程性质 学分收费标选修课程重修学分 准(元/学分) 收费标准(元/学分) 1 2 3 4 5 6 7 8 9 全校性任选课程 理工类本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类本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建筑及城规类本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艺术类动画本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艺术类艺术设计本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表演(音乐、影视、戏剧、舞蹈表演)、编导、作曲、美术类本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理工类专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类专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85 93 87 138 200 148 250 93 85 134 88 200 200 146 250 105 90 42.5 46.5 43.5 69 100 74 125 46.5 42.5 67 44 100 100 73 125 52.5 45 10 建筑及城规类专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11 非临床医学类专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12 艺术类动画专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13 播音主持类专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14 艺术类艺术设计专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15 表演(音乐、影视、戏剧、舞蹈表演)、编导、作曲、美术类专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16 艺术教育类专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17 非临床医学类本科专业专业选修课程 第七条 收费方式 按照必修课程的重新学习学分学费收费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秋季学生入学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181b23f580216fc700afd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