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修课程的管理,保证重修课程的质量,本着“重修班教学与正常教学要求相一致,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重修范围 学生所选课程成绩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学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二、 重修时间 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在一年内进行重修,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三、 重修成绩 成绩单上显示最后一次重修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没经过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毕业时不予删除。 四、 教学管理 1、 需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校对重修课程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修选课。 2、 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开课单位要在下一学期单独开设重修班。各单位将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及其安排情况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安排重修课程课表。 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未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内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 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能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学习。 缓考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重修选课时间内按要求选课后,随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考试,不能参加重修班的考试。 3、 重修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重修课程的考试如与本人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另一门课程在考试前申报缓考,并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4、 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所开的课程出现成绩不及格学生 (不包括重修、缺考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则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在第十学期)的第三周或第四周安排一次重修考试;对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5、 重修课程安排后,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要求进行授课,学校在开课期间随时进行课堂抽查。 6、 重修考试工作按《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各院级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重修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工作,切实落实学校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努力做好重修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 2006年3月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b5674e3e009581b6bd9eb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