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的重点及方法

时间:2023-05-06 03:47:1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的重点及方法



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也是财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笔者就何做好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必得体会,供财政监督同仁们参考。

对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应关注四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二是固定资产取得;三是固定资产的处置;四是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以下分别来谈这四个方面应关注的重点及处理处罚。

一、关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检查重点及处理。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重点是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固定资产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除《会计法》对财产清查制度有要求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有明确要求,一些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也有规定,《医院财务制度》三十二条规定“医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在检查时,一要关注单位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这可以从单位提供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获得;二要关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是否执行,这可以通过单位清查盘点记录证实;三要关注单位调入和社会捐赠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这可通过对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上级单位和社会是否有固定资产捐赠和调入获得信息;四是对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进行抽查盘点。

关于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无论是哪一个未得到落实,都可以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做出处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


度„„”

二、关于固定资产取得的检查重点及处理

固定资产取得的检查重点是新增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都要规定本地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目录实行政府采购。州本级每年都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分项采购限额标准。检查时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借方发生额获得当年固定资产增加的明细情况,然后调取原始凭证,核对政府采购手续,查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及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定。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关于罚款尺度,目前《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的金额标准,一般参考《会计法》的处罚标准。

另外,检查中还要关注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将会使用后及时入账的问题。 三、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检查重点及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有三种方式:一是报废;二是调出;三是变卖。不论哪种方式处置,都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都规定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对审批手续及批准权限问题,两个暂行办法中都有“资产处置”章节专门做出规定。检查时通过查看固定资产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获得固定资产减少的明细情况,然后调取原始凭证,查看其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33949216f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