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第二执业点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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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第二执

业点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批复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沪医保办[2014]62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第二执业点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批



(沪医保办〔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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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35bf04d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