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5]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5.04.12 【实施日期】2005.04.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 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沪医保[2005]50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落实《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发〔2003〕70号)的文件精神,逐步营造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1 / 2 一、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 ㈠坚持区域卫生规划与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相结合,促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㈡坚持总量控制与促进竞争相结合,逐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序发展。 ㈢坚持综合医疗与专科特色相结合,在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内,满足专科特色的医疗需求,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近医疗。 ㈣坚持优质服务与合理价格相结合,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5706e41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