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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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

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5]50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5.04.12 【实施日期】2005.04.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

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 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沪医保[2005]50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落实《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发200370号)的文件精神,逐步营造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1 / 2










一、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

㈠坚持区域卫生规划与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相结合,促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㈡坚持总量控制与促进竞争相结合,逐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序发展。

㈢坚持综合医疗与专科特色相结合,在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内,满足专科特色的医疗需求,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近医疗。

㈣坚持优质服务与合理价格相结合,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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