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定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 【公布日期】2008.05.21 • 【字 号】嘉府办发[2008]26号 • 【施行日期】2008.05.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定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管理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8〕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通知如下: 1、按照《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区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从2008年7月1日起,取消原来农保统筹基金镇级管理,实行农保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区级统一管理。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实行账目分设,统筹基金实现区内按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分账立户。 2、2008年6月12日前,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将2008年5月30日以前农保基金的结余资金,全部划入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农保基金收入专户,由代理银行6月25日前自动划缴区财政局专户。从2008年6月份起,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当月收缴的农保基金,应于次月的12日前全部划入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农保基金收入专户,由代理银行每月25日前自动划缴区财政专户。本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一管理后,收支全部纳入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部门预算。 3、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再从农保基金中提取,分别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bce3a6af3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