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本市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沪国资产[1997]2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7.08.01 【实施日期】199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本市集体企业中国 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7]219号 1997年8月1日)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和企业转制、改制工作,现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和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的《上海市集体企业产 1 / 2 权界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集体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 1、集体企业在创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fb39b98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