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葫芦岛市中小学职称评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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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葫芦岛市中小学职称评审方案

一、评审目的

评审方案旨在规范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公平、公正,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推动教育业的发展。

二、评审范围

评审范围涵盖葫芦岛市中小学各级教师的职称评审,包括中小学校长、教务主任、教研组长、骨干教师等职称的评定。

三、评审条件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要求和任教年限。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业绩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教师应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和专业学习,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 四、评审程序

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业绩材料等。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审合格者。 初审合格者需进行面试和教学展示,以验证其教育教学水平。 评审专家组根据申请材料和面试表现,综合评定教师的职称级别。 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组提交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教师相应的职称。

五、评审标准


教师的教学业绩:包括教学效果、学生成绩、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教材编写、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成果。

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教学设计能力、课堂教学能力、学科知识储备等方面的能力。

教师的专业发展:包括参与教研活动、专业学习、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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