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通过参加是一个合格的教师,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学教师、高等教师推荐职位竞争,打算雇到合适的人职务等级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符合相应要求的综合评价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和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流动在当地的水平。由学校(单位)和计划招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以校宣言,竞争对手。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推荐,结合竞争推荐人员从每个学年的评价现状,推荐的帖子数量或分布量,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候选人。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报道部门仔细回顾复习材料,严格控制,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报告给适当的审查委员会的权限。 第十五条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序,进行审核 在授权审批的部门审查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人员(必须是一定量的同行专家)在仔细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要求,然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不被接受。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959bf773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