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的合理性与贫困救助过程中的负功能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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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的合理性与贫困救助过程中的负功能分析()

摘要:转型期社会机制不完善,制度安排还不是很合理,贫困在社会中存在是普遍的,而且它的存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说明支持贫困的存在,不需要救助,只是贫困对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功能。而是说在救助过程中存在着违背初衷的现象,即贫困的社会救助中存在着负效应。例如,出现了贫困陷阱、福利依赖等现象。贫困问题的真正解决之道在于给贫困增能,而非救助。

关键词:贫困救助;负功能;道德陷阱 AbstractThetransitionperiodsocialmechanismisimperfect,theinstitutionalarrangementsarenotveryreasonable,inthesocietytheexistenceisimpoverisheduniversal,moreoveritsexistencealsohascertainrationality,butdidnotexplainthatthesupportimpoverishedexistence,doesnotneedtorescue,onlyhascertainfunctionimpoverishedtosociety'sdevelopment.Butsaidthatexistsintherescueprocessviolatestheoriginalintentionthephenomenon,namelytheimpoverishedsocietyrescueshasnegativeeffect.Forexample,povertytrapswelfaredependence,etc.Theimpoverishedquestion'struesolutionliesinforthepoverty“energizes”,butnon-rescue.

KeywordsImpoverishedrescueNegativefunctionMoraltrap

社会发展是不协调、不平衡的,社会救助对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发挥了必要的正功能。例如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维持社会安定。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政治的和谐进步都起了不可消磨的作用,但是社会救助本身也有其缺陷,即存在着负的功能。特别是社会贫困救助。但并不是说不需要救助,而是说在救助过程中存在着违背初衷的现象。本文作此分析,是为了完善社会贫困救助。在讨论贫困救助负功能之前,先分析一下贫困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一、贫困存在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可能性:整个社会是多元化的、多维的、多层次的,每一层次中的个体能力、机会或收入分配不平等就造成了社会格局的一部分,因为收入不平等和个体差别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如果这个社会机体要能正常运行,那么贫困和分配不均就必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贫困符合社会发展的功能,自由市场给贫困预留了一个承载的余地。而且在现代转型期社会本身机能的不完善,不可能完全整治转型期社会上存在的所有弊端,何况贫困是一顽疾允许一部分人通过合法诚实的劳动先富其言下之意,就是可以先允许贫困(相对贫困)的存在。而且一定的贫困有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行,贫困者应对自己的贫困负责。台湾东海大学社会学教授林松龄指出:如此的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社会价值或许多民主国家一般政治家在大声疾呼消除通货膨胀、降低利税声中很少提到消除贫困的主要原因之”1]

合理性: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贫困也不例外,有着其存在的合理性,即正功能,贫困是社会机能中的一部分,它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本身水平。美国社会学家甘斯Gans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对于贫穷的功能分析,甘斯1972年发表了《贫困的正功能》一文,观点令世人对贫困另有一番理解和咀嚼。他认为,贫穷明显地具有各种形式的反功能(负功能),不过贫穷也有正功能。贫困能减少薪水以提高非技能工人的供给,贫困有利于雇佣者降低生产成本。贫困的存在为社会提供一群穷人,他们从事上流阶层不愿意或不能执行社会里的若干苦、脏、累的工作,需要依赖贫困者充任他们提供的工作。社会上的富有阶层与贫困阶层各自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贫穷的存在有效确认了整个社会的主导又是规范2]贫困者中的一小部分被认定为应该受援助的,这群人提供了上层阶级满足精神心理的机会,即可让他们表露其利他主义、慈善、恩惠及同情。贫困的正功能不仅仅表现在上述的两个方面。当然这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背景下的,但对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特别是贫困对于当代社会民生来说更是一个头等问题,在实施最低社会保障过程中


的贫困调查和救助存在着贫困救助的负效应。若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贫困,说明此社会的发育程度还没达到一定的高度,如果强制性的去消除,无疑会揠苗助长,最终导致畸形发展。 二、社会贫困救助过程中的负效应

贫困的正功能即是社会贫困救济的负功能,社会贫困救助本身就包含着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它的本质是一种资源的再次分配——从富有阶层或政府财政收入中截取部分——有选择的进行救助,所谓有选择的救助,是指虽然贫困救助是针对贫困线以下的穷人,但是一部分总是像经过漏斗一样被排除救助范围3]。若贫困救助的标准过低,实际上还会导致脱贫民众的脆弱性,使其难以积累必要的资产和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4] (一)救助层面

在进行贫困调查时,救助方往往从外观入手,可能会给他们造成外观贫困(若个体没有工作或没有稳定收入则可以判断为外观贫困,但可能忽略其隐形收入或继承性收入)的假象,而且很多情况都以这个标准为依据,从而排除了真正的贫困者。

社会贫困救助者或组织,救助者实施救助过程中,期望着受助者去感恩,而且从心理上以上帝或救世主自居,这就给受助者心理上加压,物质上的贫困,加之精神的压力,最终会导致受助者的不健康发展。贫困救助的社会组织或官方组织在救助过程中,他们占主导地位,其话语具有权威性从而阻塞贫困受助者的言路,进而使受助者的情况不能得到真实地反映,即不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育与发展,久而久之,在政策面上不能很好地为之服务,制定的政策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更不能切中贫困的根源、彻底地解决贫困。从政府或社会获得的从而带有某种社会耻辱的收入可能对于个人走向社会能力没有什么帮助作用5]。在转型期的中国,特别是2003年之前,以遣送站为例,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救助组织刻板无力,组织作风官僚化,救助方权力失范,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滥用权力,甚至不顾受助人的生命安危,视人命为草芥。之后由孙志刚事件引出了这一机构的改革,但有个别地方的救助站是换汤不换药,新规陋习,甚至还存在腐败现象。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过程中,亦有不合理、违规操作的现象,例如在优厚亲友、挪用、侵占救助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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