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浙民计[2008]1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16 【实施日期】200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浙民计〔2008〕114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厅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全面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规范财会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各项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注重提高财会队 1 / 2 伍整体素质,优化财务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在今后3年内,现任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会计师(含)以上职称,其他会计人员应取得助理会计师(含)以上职称;今后新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62e2782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