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法纪,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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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法纪,进一

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5.21

【字 号】厦府办[2000]077 【施行日期】2000.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法纪,进一步加强

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厦府办〔2000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财务会计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仅是保证财政资金有效使用、防止资金浪费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少数单位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保证《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贯彻实施,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承担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因此各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以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这不仅是对财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要把反腐败斗争与预防和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结合起来,对财政资金


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到标本兼治。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专项工作,继续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积极稳妥地试行会计委派制,重点对财政资金使用比较集中的单位试行会计委派制。要将上述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考核,逐级负责,层层把关,抓好落实。

三、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务制度。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不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和预算管理内容,积极推行零基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改革财政资金的拨付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理财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对以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事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同时,要针对形势发展的不断变化,认真研究,及时修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

2、健全预算单位的资产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入帐,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进一步完善预算单位的收入管理制度。预算单位的一切收入,包括经营服务性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严禁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单位工会的核算要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颁布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得将单位正常业务和公用经费,以及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转到工会,假借工会帐户从事单位职工福利资金分配。

4、各级预算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自定范围、标准滥发资金、补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涉及到本部门、本单位资金提取、使用、分配等制度,都必须立即废止,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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