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浙民助[2012]1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6.11 【实施日期】2012.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民助〔2012〕11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省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 1 / 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审批程序,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结合社会救助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审批回避,是指社会救助管理机关与社会救助审批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受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委派或者聘用从事社会救助审批有关工作的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遇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 第三条 社会救助审批相关工作人员与社会救助申请者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6856079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