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国税办发[2010]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办发〔201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3月5日起在全省政府系统实行突发事件信息“零报告”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报告”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和标准 (一)信息报告种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 / 2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6c7278f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