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 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3〕25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降低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平均降低20%,降低规范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标准为: 单位:万元 咨询评估项目 估算投资额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3000万元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 -10亿元 -50亿元 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评估咨询初步设计文件 10-16 10-16 17-28 17-28 以上收费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具体收费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由委托方双方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9月26日 诸发改价翻[2013]37号 主送:各有关单位(中介机构) 2013年10月10日印发 抄送:市府办,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地税)局,建设局, 经信局,规划局,公共服务中心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d1de55b3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d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