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GMP 02-03职责与人员-南宁 一,签名的基本含义 签名是一个常用词,其含义浅显明白,指写上执笔者的名字而已。所谓签名者,指为了表示负责而在文件、单据上亲自写上姓名或画上记号。与签名在词义相近的词很多,如签字、签署、签发、签押、签约等。 英文中与汉语签名一词相对应的有Sign和signature,前者是动词,后者为名词。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草案)》曾对这两个概念作过解释:“签署,是指制作或采用签名;签名,是指一种附加于记录,或与之有联系的,辨别符号、声音,或程序,并且是由与该记录有联系的人制作或采用的。”由于这些解释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相近似,为避免重复,后来在正式文本中去掉了。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之定义为“签名包括(定义为),任何由当事人以鉴别书面文件为现实意图,而采用的或手签的符号” 。 二,签名的法律意义 签名,一般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不是自然事件。它首先是一种证明行为,签署者可借以证明物品、行为,或意思的归属。譬如,在属于自己的财物上写上名字,表示为物的所有者。又如在文件上签名,以表明对其内容的同意,以便让其他人察觉、理解之,并于以后可向其他人对此作出证明。 从民商法看,签名虽然不是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但它是构成要式的或特约的法律行为的重要因素。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签名作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签名就成了该法律行为的决定因素之一。 联合国贸法会总干事在其“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中说到:“签名通常是指某一特定个人手写的自己的姓名或其简写”。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签名的基本定义是,“签名包括任何由当事人以鉴别书面文件为现实意图而采用的或手签的符号”。其官方评论增加道“将鉴别包括在该定义里,以说明完整的签名是不必要的。相反,鉴别可能是打印的,盖章的,或书写的,还可能仅仅是简签或指模,甚至在某些特定的案件里,可将信笺印刷的字迹作为签名。”该评论强调签名的决定性因素,是签署者当时证明书面文件的意图。因此,在决定疑难案件时,必须运用通常的理念与商业经验。在UCC第3章中,许多更具体的条款,规定了流通证券签名的有效性。其基本规则是无人对证券负责任,除非他在证券上签了名,或者其代理人或代表在证券上签了名。此外,《统一商法典》第3章明文规定,签名既可以手工也可以机械方式作出。可由具有现实的意图证明其书面文件的人用任何名字包括商号或化名,或以词语,记号,符号作出。 三,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 虽然各国的法律文件,以及学者的论著中的签名定义各有不同,但就传统签名的内涵来看,还是基本一致的。概括性地讲: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约束的意愿。从传统上使用和接受的签名定义,以及联合国贸法会总干事提出的签名的定义来看,对签名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1)正确的名字。比利时法院有适用该原则的极端的案例,其法院拒绝承认某人签署了“妈妈”二字的遗嘱,因为它不是立遗嘱人通常向第三人告知自己名字的称呼。 (2)书面形式,在纸面上的签名永远固定的保存着。 (3)本人亲手书写,排除了打印名字或印章。 第三方面的重要性,已被德国民法典2247条第3款所证明,它要求遗嘱的签名作为原则,但也允许在不产生疑义时,有所例外。同样的标准,也适用于意大利,其“作者”一词的使用,不可避免使人们想到版权法所要求原创性,这里它是亲自性的表述。在传统签名定义下,存在一个制作签名的自然人(即签署者),并且签名与该人有直接的联系。 此外,每个传统的手书签名,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因为在实践中,签名人可以自由选择签署的方式,并且所签署的每份文件上的记录都有所变化。就任何具体的签署而言,签名人可以选择怪异的,他人难以辨认的,具有自身特征的草书作为其签名。 第二节 签名的功能及其形式演变 一,签名的功能 签名与书面,虽然在形式上密不可分,并且都具有证据法上的价值,但二者毕竟有所区别。书面的基本功能,主要在于信息(意思表示)的表现与保存方面,而签名则具有标示当事人身份,及其对内容承认、认可的作用。 联合国欧经会促进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一份题为“签名以外方式的贸易文件鉴别”的报告中称:“贸易文件上的签名,主要有三项功能:一是能表明文件的来源,即签名者;二是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三是能构成证明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在该文件题目中所用的“鉴别”一词,是指“证明,证实”。签名所证实的是:1,对方当事人所期望的人,即有权或获得授权而为法律行为的人,亲自到场。签名的个人亲自表示的特征,使之成为“独特的鉴定者”。2,其意愿,即以签名表达了承认文件的内容,以及愿意受之约束的意愿。德国法要求签名的位置,必须在文件的尾部,以减少对意思表示内容产生疑义的可能。签名还具有缔结交易与财产担保的效力。只有证明其意思被错误或欺诈所导致,签名人才能摆脱其所签署文件的约束 《血站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签名的基本含义 签名是一个常用词,其含义浅显明白,指写上执笔者的名字而已。 所谓签名者,指为了表示负责而在文件、单据上亲自写上姓名或画上记号。与签名在词义相近的词很多,如签字、签署、签发、签押、签约等。 签名的法律意义 签名,一般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不是自然事件。 它首先是一种证明行为,签署者可借以证明物品、行为或意思的归属。譬如,在属于自己的财物上写上名字,表示为物的所有者 又如在文件上签名,以表明对其内容的同意,以便让其他人察觉、理解之,并于以后可向其他人对此作出证明。 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 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约束的意愿。 对签名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1)正确的名字 (2)书面形式,在纸面上的签名永远固定的保存着。 (3)本人亲手书写,排除了打印名字或印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e9ae3283c4bb4cf7ecd1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