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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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体现在其所有财富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以及控制经济活动的权利上。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领土上所有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以及国家对其领土上的外国资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的决定权。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平等互利的原则意味着所有国家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各国应以同等资格参加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流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流中,不论大小,强弱,所有国家的法律地位均平等。

平等本质上是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惠互利意味着我们不仅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且可以忽略其他各方的利益。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典型例子。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原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和消除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发达国家应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和共同义务。该原则首先强调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有必要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扩展数据:

就各国的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处于殖民地和附属国家地位的许多弱小族群根本没有立法权或仅具有正式的立法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几十年中,被压迫和弱势族群的反殖民斗争取得了胜利,许多新的主权国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并拥有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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