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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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微企

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 【发文字号】甘南发[2014]27 【发布部门】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5 【实施日期】2014.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南发〔201427号)



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甘政发2014111号),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甘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优化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中小微型企业降门槛、除障碍。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州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 1 / 3








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

制的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类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凡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办结流程及时限,并在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办结。(牵头部门:州审改办、州发改委,配合部门:州政府有关部门) (二)实行收费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公布统一的涉企收费清单,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数量,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时对外公开,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牵头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政府有关部门)

(三)不得实行垄断干预。不得强制指定涉及中小微型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必须指定购买的特种产品外,不得指定中小微型企业购买任何相关产品和有偿服务。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牵头部门:州发改委、州人行,配合部门:州政府有关部门) 二、努力缓解融资困难

(四)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增强担保平台能力。按照“政策引导、政企分开、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要求,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各类以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担保机构。从2015年起,州信用担保中心采取新增财政资金、吸纳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尽快使担保中心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各县(市)担保机构资本金也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按不低于10%的速度逐年增加担保资本金和担保贷款额。建立由政府引导发起、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运行、小微企业自愿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互助资金。争取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担保 2 / 3










机构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州经信委、州工商

联)

(五)有效拓宽融资渠道。在全州选择一批成长性中小企业,帮助制定上市发展规划,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推介股份制中小微企业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力争到2017年,州内3-5家企业实现债券融资。(牵头部门:州政府金融办、州经信委,配合部门:州政府有关部门)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政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完善现有信贷管理方式,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特色优势企业发展壮大。创新信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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