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市区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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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市区企业主辅分离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4

【字 号】绍政办发[2007]210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市区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7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市区企业实行主辅分离,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从原在绍兴市区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等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1.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由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财政在三年内给予扶持。

2.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及大中型骨干企业原已主辅分离的三产企业,由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对其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3.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如纳税有困难,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设立初期给予减征照顾。

4.主辅分离后设立的占地面积较大的物流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纳税有困难,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设立初期给予减征照顾。

5.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 7.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另有规定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及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8.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用地,就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按绍政发200756号文件执行,对需新供地的项目在供地安排上优先考虑,用地指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

9.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10.对主辅分离后的三产企业在设计、监理、物业管理等资质审报审批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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