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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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集体经济资产分类

通常将集体经济的资产分为三类: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如机械设备、厂房等;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如集体的医院、职工宿舍、幼儿园、浴室、学校等;

资源性资产:指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具有开发价值的自然物质,它由特定主体排他性地占有,如土地、林木等。

概括而言,我国农村集体的产权主要有以下三种状况: 1、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为主导的集体经济,这主要存在于经济发展落后的乡村,其主导产业仍是传统的农业,没有形成与之相关的产业链;

2、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各占相当比重的集体经济,这主要存在于经济较为发达的乡村及社区,经济的带动,促使集体经济产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大批的乡镇企业,同时与农村的资源性资产结合形成了产销一体的产业链。

3、经营性资产和货币资产占主导的集体经济,这主要存在于城市郊区以及“城中村”的社区,由于城市化的进程,这些社区的土地已经变成出让地,社区的集体企业构成集体经济主要发展模式。

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因为其特殊的产权形态以及法律规定的局限,无法实现折股量化,不能成为出资对象,也就无法进入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制的范筹。这些资产通常由《物权法》、《土地承包法》来调整。对此,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产权改制时,往往将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


产进行概念性固化,待其转化成经营性资产或货币资产后再进行量化折股。而经营性资产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产,可以实现规范的评估量化,并通过出资的方式进行配股。因此,结合我国集体经济资产的现状,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制的范围应当是经营性资产或货币资产。

1、清产核资、股权折股。改革前,首先对本村(社)的集体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确定用以折股量化的集体净资产数量。同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界定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办理产权登记。考虑到市场风险和集体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保留一部分村(社)正常运行必要的资产和事业资金。撤村建居的,可以一次性划拨必要的房产和资金,保证居委会正常运作的需要,然后对净资产进行折股量化,折股量化的资产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和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在具体折股过程中,生产性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按原值扣除折旧后其净值折入股份,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折入股份,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差额折入


股份,其他资产(主要是自征土地),按实际投资额折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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