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一点认识 首先,要谈“传染病防治法”就不得不先谈一下“传染病”。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传染病因其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和突发性而具有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历史上几次大规模传染病的暴发曾给人类带来可怕的灾难,同时也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14世纪,黑死病即鼠疫在整个亚洲、欧洲和非洲北部流行,共夺去了2500多万人的生命。西班牙型流行性感冒是人类历史上最致命的传染病,在1918~1919年导致5000多万人死亡。1985年医学家们在英国发现的疯牛病,曾造成英国数亿头牛死亡,同时还给美国带来数十亿的经济损失,另外它还导致数十人因之离开人世。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世界各国纷纷立法,以使传染病防治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我国也不例外。 其次,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指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下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方面法律的大致演变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采取各种防治传染病的措施,消灭了天花,同时鼠疫、霍乱等危害严重的传染病也得到较好控制。此后,我国未暴发过大规模传染病。直到 1988年“上海甲肝大流行”,30多万人被感染、16人死亡,中央政府才发现我国在传染病防治立法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以这次抗击甲肝的胜利为契机,七届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于1991年12月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从此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2003年“非典型肺炎”的暴发再次暴露出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诸多不足。2004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于同年8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从而完善了我国对于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 再次,我将谈一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传染病防治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甲类传染病,指鼠疫和霍乱;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第四,传染病预防管理的主要制度: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制度; 菌种、毒种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健康检查制度。 第五,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公布的法律规定。 第六,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 第七,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加强基层、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物资;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最后,2010年甲型H1N1流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次大检验,流感的最终消逝说明我国在这次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在看到我国在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决不能忽视在此期间暴露出的问题希望我们能够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争取在相关法律制度 建设和实际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6f6bce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