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息计算错误被改判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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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息计算错误被改判的整改意见

近日,由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郭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再审法院依法作出:“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3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二、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103467元,共计133467元。并支付从2017424日起,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20‰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李某某分别于2014 111日至124日分三次向郭某某借现金28万元。李某某分别于2016511日、201698日与2017414日向郭某某偿还现金25;李某某给郭某某出具了三个借条,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数额及利息。李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对 “利息3分钱” 的具体添加时间申请司法鉴定,但在规定的七天内未提出书面申请,未缴纳鉴定费,视为李某某自愿放弃鉴定。郭某某向一审法庭提供了双方关于借款及利息计算数额的通话录音。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243360元,利随本清(利息从2017414日起,月利率按20‰);并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郭某某向法院提供的录音资料记载的内容可知,双方在2017423日对利息进行了约定,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关于月利率3分的约定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法定最高利率的规定,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该院不予支持。因一审法院对李某某向郭某某已经偿还的25万元性质认定错误,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据此,判决: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李建设于该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郭宏亮借款本金243360元,利随本清(息从2017414日起,月利率按20‰);二、李建设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宏亮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54107元,共计84107元。并支付从2017424日起,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20‰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李建设的上诉请求。四、驳回郭宏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再审申请。郭某某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利息计算公式错误,造成还款金额计算错误。理由如下: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二审法院对郭某某要求李某某按照三分利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其次,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而在郭某某提供的与李某某的通话录音中郭某某明确表示本金还有3万元,由此可视为双方对于李某某已归还的25万元约定为本金,不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故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某已偿还25万元为偿还本金部分并无不当。

最后,根据查明事实,李某某分三次向郭宏亮偿还本金25万元,因此利息应根据已经偿还本金金额分段计算。即从2015424日开始计算利息。根据李某某向郭某某偿还本金的时间,按法律规定最高限月利率20%分别计算利息。检察官进行认真核算,具体计算如下:1. 280000元本金从2015424日开始计息至2016511日共计12个月18天,利息为应为70560(280000×20‰×12个月+280000×20‰×18天÷30天);2. 以本金180000(280000-100000元)从2016512日计算利息至201697日,共计3个月零26天,利息共计13920180000元×20‰×3个月+180000元×20‰÷30天×26天);3. 以本金130000元(180000-50000元)从201698日计算利息至2017414日,共计7个月零7天,利息为18807(130000元×20‰×7个月+130000元×20‰÷30天×7)4. 以本金30000(130000-100000)2017415日计算利息至2017423日,共计9天,利息为180元(30000元×20‰×9天÷30天)息合计103467元。截止2017423日,李某某应向郭某某支付利息共计103468元。李某某还应向郭某某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0‰,201742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综上,昌吉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再审后采纳了本院的建议,认定该案因利息计算公式错误,导致欠付利息金额计算错误。利息应根据已经偿还本金金额分段计算。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挽回了申诉人郭某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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