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程序与审计失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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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程序与审计失败的思考

作者:王慧琪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8年第06

摘要:2016720日,证监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的结果做出处罚,认为其审计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审计程序不恰当,立信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维持了原判,但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认可了立信审计程序适当,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审计失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如何界定,如何避免类似审计程序失当的争论,如何提高审计程序的适当性以尽可能发现舞弊,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审计程序;审计失败;相关责任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6-0-01 一、案例

2016720日,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立信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四项违法行为:立信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调整,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信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立信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立信辩称对大智慧软件销售收入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大智慧年终奖会计处理的审计结论适当,对股权购买日的判断恰当,立信在申请复议的理由中,特别指出,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认可了立信审计程序适当,但证监会未予核实、均未采纳。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证监会逐条反驳了立信的申请复议理由,称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准确,立信关于证监会依据事实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没有对立信提出的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审计程序适当的理由进行回应。针对立信不服证监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给出了终结审查答复——“维持原判 二、分析

在该案例中,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认可了立信审计程序适当,立信也声称对大智慧软件销售收入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但证监会还是查出大智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舞弊行为,因此认为立信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从而给予处罚。在例子中的审计失败必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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