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函 江苏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 根据我司和贵中心签定的《电梯及场地租赁合同》,就位于“南京市湖南路47号的电梯及场地”关于电梯相关手续的移交进行沟通如下: 根据约定,贵中心须在合同签订后向我司提供电梯合格证、以及其他能够办理电梯检测验收的关联资料,并在我司在付款期即2011年6月1日之前完成电梯的开工/检测验收手续。截止到2011年5月31日16:00时,我司未得到贵中心对该两部电梯的“合格证”以及其他能够对该电梯进行验收的有效资料。 我司湖南路店已于2011年5月20日正式开业。为了能够让所租电梯完好地进入实用状态、我司已经邀请专业的维保单位对该两部电梯进行专业的保洁、清洗、保养工作。在我司的极力要求下,贵中心于2011年5月28日完成对此两部电梯的供电,随后维保公司对两部电梯通电开机试验。 鉴于以上,我司提出以下沟通内容: 1、因贵中心不能提供电梯检测验收通过的有效资料致使两部电梯不能到特检院等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验收,贵司应对不能验收通过承担全部责任。 2、我司要求贵中心在2011年6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司能够备齐所有电梯报验收必备的所有有效资料的截止日期。 3、因贵中心不能提供电梯检测验收通过的有效资料,两部电梯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我司保留把租期起始时间延迟到贵中心备齐所有电梯报验收必备的所有有效资料后第15天的权利。 南京烨盛烟酒有限公司 2011年5月3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d4682e0524de518964b7d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