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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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X律函字第XXX

XXX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XX律师事务所受上海XX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违约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XX第一批制作外协合同》、《补充协议》、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贵司与委托人签订《XX第一批制作外协合同》、《补充协议》,贵司委托委托人开展上海XX标识导视制作落地的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上海XX标识导视制作落地项目与20XXXXXX日启动制作,原合同项目20XXXXXX日完工,并根据补充协议要求于20XXXXXX日完成后期制作落地项目,并给贵司邮箱提供验收报告,但贵司疏于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拖延结算合同款项,贵司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律师认为,若委托人陈述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委托人结合上述事实,就委托人与贵司签订合同及履约事宜之行为作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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