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 号 昆山市X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合同取消(无效)事宜,向贵司严正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未盖章的《商铺租赁合同》、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委托人本意向租赁你方位于昆山市XXXXXXXXXXXXXXXXXXX店铺,在贵司未签订的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通知贵司:委托人签字部分作废,请贵司销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鉴于该合同双方并未完全签字盖章达成,委托人就已经通知作废合同,故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租赁合同关系。 二、鉴于此,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之累目的,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贵司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委托人签字部分的作废,请贵司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销毁合同,后期双方不存在任何责任及纠纷。 三、以上内容,专此函致,望贵司慎重对待,及时处理函告事宜,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 附:律师联系方式12345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律师执业号: 二○XX年XX月XX日 第 1 页 共 2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bfea0ad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