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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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以加强资金管理,加大监督力度,特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一、财政所是政府的综合会计核算单位,负责对县财政局所拨的全部资金,各部门、各项目的专项资金,及乡所收取的各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乡党委、乡政府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二、坚持政府的收入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种收入一律由财政所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行政事业收据,统一办理,时入帐,严禁私设小金库。一些特殊经费,需要领用票据收取时,必须经乡长签字同意,并注明用途,方可到财政所领取票据,计生、民政等票据均由财政所票管员统一到有关部门统一领取后,再由各办公室指定人员到财政所领用。财政所票管员按月编制票据使用情况交乡党委、乡政府,随时掌握有关情况。

三、始终坚持“一支笔”签报制度和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500元以下的开支先由分管领导签情况属实,经乡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列支。借款必须写清用途、还款时间及借款人。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借支。500元以上的开支、借款由乡长办公会讨论后开支或借款,重大开支和借款,必须经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取消各所站银行帐户、会计、出纳。只设报帐员,切实做到零户统管。为保证各站、办公室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各站、办公室工作量的大小,报帐员保管一定数量的备用金,负责一些日常零星开支,所报单据及时到财政所报销,报帐员必须认真审核单据,发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分管领导、领导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单据财政所出纳一律退回。报销发票一般情况下应1个月内结清,超时发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乡党委书记或乡长同意。


五、财政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六、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有效安全运行,财务报表必须于次月5日前交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一份。原则上不能超期,如超期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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