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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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


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ea69bc4bb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