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规定及范本 1、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前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病休证明的时限:原那么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4、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当日盖章有效。 6、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门诊号或住院号 地址 病情摘要: 诊断: 医生及建议: 医师: 年月日 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姓名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 医保证号 单位名称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 医师签字: 年月日 诊断部门意见: 医师签字: 年月日 县医保专委会意见: (章) 年月日 县医保中心审批意见: 审核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1.此表由根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 2.“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应简要记录病史、病症、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经过。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ee8936f8d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