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和建筑工地防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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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和建筑工地防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紧急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5.02 【字 号】京办发[2003]19 【施行日期】2003.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工和建筑工地防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紧急通



(京办发[2003]19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民工和建筑工地一直是市委、市政府防控“非典”疫情的重点。建筑工地人员密集,民工居住集中、条件较差,一旦出现疫情,不仅蔓延快、严重威胁民工的健康,而且直接影响全市的“非典”防治工作。当前,建筑工地民工感染“非典”人数呈上升势头,有的地方还出现了集中传播,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警惕。为贯彻“健康人员就地预防,有接触史的就地观察,已确诊的就地治疗”的原则,坚决切断传染源。现就重申防控“非典”措施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体制。区(县)及街道、乡镇的党政组织,要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当地民工和建筑工地的防


控工作。各用工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必须层层建立责任制,负责民工和建筑工地的“非典”防控工作。

二、狠抓关于民工和建筑工地“非典”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决定了的事情要坚决落实,决不准只说不做和敷衍了事。目前,民工和建筑工地防控工作的措施要求十分明确,但有些党政组织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有些用工单位置民工健康于不顾,或心存侥幸,或强调客观困难,使明令要求的措施不能真正落实。必须坚决纠正这种状况,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有关单位必须承担责任。

为切实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除了继续抓好各项预防措施外,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未发生疫情的建筑工地及民工居住地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工地和民工居住地分离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严格控制工地人员出入。

2.坚持民工体温报告制度。各工地要坚持每天全员测体温,并每天定时向所在区(县)建委报告体温测量结果;一旦发现体温异常者,必须立即向区(县)建委报告。区(县)建委应首先协调区(县)或社区卫生部门就地检查诊治,并针对具体情况做出妥善处理。

3.每一个工地必须设立观察室。凡是出现发热症状,或者去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归来的人员,必须按防疫规定隔离观察,不得与其他民工混同居住生活。 4.坚决取消大工棚和大通铺。民工居住房屋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并保持屋内通风良好。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可以利用已经竣工未交用或已经完成结构施工设施的房屋设施作为宿舍。作为宿舍的建筑物内禁止一切施工活动,并做好通风、消防、消毒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工地内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对落实工地防控“非典”的各项具体措施负总责。各工地建立防控“非典”领导小组,设立宣传员、监测员和信息员。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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