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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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欧阳学文创作

第四条,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欧阳学文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制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其他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夜空为抄袭行为的 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

之欧阳学文创作


之欧阳学文创作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的,认定为轻度抄袭;30%50%中度抄袭;超过50%严重抄袭

第八条,对抄袭行为的处理

(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

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

(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作者的处理

1.对于毕业后依然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处理;

之欧阳学文创作


之欧阳学文创作

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可给予暂停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一定时间、取消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撤销因抄袭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追回因抄袭在我样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处理;不合适继续在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或解聘、辞退;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

3.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之欧阳学文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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