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综[2012]68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8.2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1 / 2 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05f5cc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