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爱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布、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舞物业治理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差不多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益;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 业主权益:在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治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 大会召开:30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形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爱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爱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 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治理区域能够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治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能够要求法院进行确认。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然而,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依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投票权:每套房屋有一个投票权,然而不管如何,一名业主的投票权不得超过10%;关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假如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 6、 发起:30名业主联名能够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治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假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依照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假如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能够加入业主委员会,然而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治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能够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 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治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与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fc39eff02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