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鼓励学生个性发展, 有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委员会,各院成立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是授予学 士学位的权力机构,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 1. 对各院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 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 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三条 院学位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 1.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 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对每位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 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本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 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 3. 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并报校 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 (哲学、经济学、 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的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 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 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 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 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2. 违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理者。 3.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的总学分或课程模块学分未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的要求者。 4. 非外语专业未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体育类和艺术类学生未通过我校 外语考试者),英语、俄语、日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者。 5 师范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未达到二级乙等要求者。 6.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8. 已按结业处理离校后换发毕业证者。 9. 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五条第 4项、第 5项、第 6项中的某一项时,但具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如果具备第五条中的两项及其 以上者,即使具备下列情况,也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在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 六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三人) 。 2.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电子设计竞赛或 “挑战杯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获全国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六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三人) 。 3. 在各类文体竞赛中,参加国际比赛获前六名或三等奖及其以上者,或参加国家 级比赛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4. 在各类创业活动中,获国家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六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 及其以上者(前三人) 。 5. 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6. 在各类科研活动中,获国家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六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 及其以上者(前三人) 。 7. 在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中,参加国家级项目(前六人) 、省部级项目(前三人) 、 厅局级项目(主持人)者。 8. 在核心及其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陕西师范大学)或独 立、主编完成学术著作者。 9. 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国外大学(研究机构)研究生并获奖学金者。 10. 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1. 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陕西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 2. 各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初审 后,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对各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核意见并按院汇编成册,提交校学 位委员会审定。 4. 校学位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 学士学位。对于经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通知院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应届毕业 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审报表》 ,并报教务处备案。 5.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并在学生成绩单上加盖 “经校学位委 员会批准,授予XXX学士学位”条形印章。同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有关材料的归档 工作。 第八条 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原则上不予补授。 但对于毕业 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在校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会议召开前尚未知晓成绩者, 待成绩揭晓后,符合本细则规定者,可予补授(仅限当年) 。 第九条 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如发现有舞弊、 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条 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可在毕业后两个月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 申请。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递交教务处,教务处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一条 每年 7 月底, 教务处将当年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汇总统计表及 数据呈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有关项目、 获奖、 成果等的属性和类别界定分别按照国家有关 部门或我校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二O七年一月八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款若与本细则冲突,以此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学校有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2b9ca9ef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