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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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武科大教〔201241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

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凡符合第三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

位: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五)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达到425分(外语类、艺术类学生和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2英语专业的学生,专业英语四级(TEM4)达到合格,或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六级(CET6)达

425分;

3.非英语的其他外语专业的学生,本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如专业德语四级PGG)达到合格,

或本专业的全国大学生外语考试六级(如全国大学生德语考试六级CGT6)达到合格;

4艺术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PRETCO-A)成绩

达到60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

5.非英语语种(即小语种)的学生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6.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必须为在校期间取得,在其他高校或校外机构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或所取得

的合格证书不予认可。从其他高校考入我校的专升本学生的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须出具原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通过返校考核以结业证换毕业证者;

(四)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第七条 对于因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四)款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

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参加全国统考并被国内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申请到国外、境外高校院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者不得破格授予学位);

(二)在课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三)在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及以上者;

(五)作为第一作者获得一项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 凡可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破格授予除外)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以

下统称辅修学位),且达到辅修学位授予条件,即修满辅修专业所有应修课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且所有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0者,可授予相应的辅修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本学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破格授予学士学位,须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上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汇总,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授予学士学位。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条 对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委托我校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的,须经湖北省学位办同

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如果经研究同意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将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核,由教务处将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十二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按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

位、追回学位证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学位电子注册:

(一)因严重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毕业)者; (二)采取欺诈、舞弊等行为取得与学位授予条件相关的成绩并授予学位者; (三)采取伪造有关单位证明等行为而取得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291日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学生。201291日以前入学的

普通本科学生仍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科大教〔200782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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