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社区管理模式之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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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社区管理模式之对比分析

作者:刘昕明

来源:《商情》2011年第26

【摘要】 21世纪,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单向关系得以改变,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双向互动不断得到强化,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公民社会日渐显现。社区建设与管理的蓬勃发展,建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基础上的全能型政府的职能和结构己经难以实现转型时期社会公共管理的需求。

【关键词】 单向关系 双向互动 社区 转型

1.国外模式

目前,国外典型的社区管理模式基本上可分为欧美型和亚太型两大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政府与社区结合的紧密程度不同,欧美国家由于经济和政治的自由化,导致社会生活、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自由化,在社区管理上政府行为和社区行为一般是分离的、松散的。从这一角度可把国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概括为三种类型即政府主导模式、社区自治模式和混和模式。 1.1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的紧密结合,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直接和具体。政府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社区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社区规划和管理的职能,在社区管理中体现政府的意志和社会价值观。这种模式具有浓厚的东方传统文化的底蕴的背景。一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社区管理模式,决定于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二是社会政治制度;三是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

1.2社区自治模式。社区自治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相对分离。政府对社区的干预主要以间接的方式进行,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规范社区内不同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协调社区内的各种利益关系并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而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则完全实行民主自治,经贫的筹措通过各类团体、基金会捐赠。这种管理模式与政府也有一定的联系,但主要是业务上和争取政府支持方面的联系。欧美国家大都推行社区自治模式,如美国、德国等。

1.3混和模式。政府对社区发展的干预较为宽松,社区管理以自治为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规划、指导并提供经费支持,行政色彩和社会自治特点在社区管理的许多方面交织在一起。日本和中国香港的社区管理属典型的混和模式。第一,政府行为角色。混和模式的政府角色介于政府主导型和社区自治型之间,政府规划和指导社区管理,并提供经费。如香港的社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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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福利署管辖,政府参与社区管理,设立民政主任制度,全港共有4个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主任由政府委派。在经费上,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由政府部门专门拨款,社区管理人员的社区工作活动经费由社会服务、医务卫生和教育署等政府部门拨款。第二,社区行为角色。在日本设有盯会联合会盯会这两个层次的带有行政色彩的自治组织,它们在许多方面分别发挥着类似我国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盯会联合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垃圾的收集和清运、青少年教育,并与警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组成联合防范协会改善社区治安状况。盯会则承担了大量与社区成员相关的日常事务,主要包括青少年教育、社区治安、办理社会福利等。 2.国内模式

我国的城市社区管理是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依托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内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而形成的。由于社区工作刚刚起步,管理模式正进一步完善,大致可表达为政府推动、街道主管、居委会作业、社区组织共建。 2.1 政府推动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当前开展的社区工作,无论在决策、投入、组织行为还是居民意识上都明显体现出政府推动的力量。政府是近年来城市社区工作的首要倡导者。社区概念首先是民政部1986年初提出的,从此社区工作逐步得到政府关注。我国的社区工作是在政府搭台、民政牵头、有关各部门相互配合而开展起来的。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挂帅组织社区工作的协调机构和指导机构。政府是城市社区工作的主要规划指导者。政府通过制定文明社区指标,开展示范评比和文明创建活动对城市社区工作进行监督和激励。从以上可知,政府在社区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政府的行政动员、政策指导、组织参与是社区管理的主导力量。在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以及法制尚未形成和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在社区管理的发展初期成了最重要的推动者。 2.2 街道主管

我国目前的城市社区划分通常与街道的行政区划分相一致。街道作为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第三级管理的直接实施者。街道主管城市社区管理工作,履行了行政职能。我国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是直接在街道的主管下成立的,街

道的主要干部也是社区管委会的主要成员。另外,在社区条块关系的协调、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组织管理等方面,街道担负了主要责任。街道主管社区工作的规划和操作,履行了事业职能。在社区工作的项目规划、设施建设、活动安排等具体工作中,街道是实际的主管者。街道主管社区工作的资源开发,履行了经济职能。目前我国社区管理的设施投入、社区活动经费乃至社区工作者的报酬主要都依赖于街道经济的积累和创收。总之,街道在社区工作中是主管者,集行政、行业、资源供应等职能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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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居委会作业

城市居委会是我国特有的城市社会基层组织。尽管法律上规定居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组织,但在实际运作中,居委会接受街道主管,成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承接了大量的社区管理实务,是社区管理的基层作业者。目前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的主要动力一方面是政府和街道的推动,另一方面来自社区居民的要求和居委会成员自身的积极性。 2.4社区组织共建

城市社区管理不同于传统街道工作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广泛的群众参与。社区共建的主体除街道和居委会之外,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社区内部机构团体的参与,包括社区内各个政府派出机构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二,社区外机构团体的参与;三,社区居民的参与尤其是居民作为志愿者的参与以上主要从社区管理主体的角度,对我国目前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作了分析。与国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相比,可以看出明显的行政色彩。

参考文献:

1 陶铁胜.社区管理概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0 2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 陆明远.中国城市管理中的民间组织功能研究[J].公共行政,2006 作者简介:

刘昕明(1985),四川成都市人,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874ddf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