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 朱景文教授分五个部分介绍了“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的内容: 1、比较法的框架。在这个部分里,朱景文教授向我们解释了什么是比较法以及如何界定比较法。比较法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的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范畴。朱景文教授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概括和列举,使我们很清楚地知道了比较法的内涵和外延。在简单地介绍了比较法的三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评价的比较法和沿革的比较法后,朱景文教授详细地说明了三种比较法各自的方法。 2、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叙述的比较法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由德国法学家马克斯.莱茵斯坦的那句对法学院新生的著名告诫(暂时忘记你们曾经学过的法律。永远不要以你们所在国家看问题方式观察问题。),朱景文教授问:“我们本国法对于学习外国法是优势还是劣势?”这个问题发人深思,在场的同学们意见不一致,在我看来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关键是要扬长避短,把所学和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于地对未知领域的知识的学习中。朱景文教授还介绍了判断和获得正确、真实和可靠的外国法的原样方法,例如查看外国最近的教科书、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优势等,这些获取材料的方法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很实用,很便捷。 3、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前提是法律制度之间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即是要使比较有意义比较的对象之间必须具有的某种共同性。在一般意义上,两个国家的法律具有的可比性是指规则的可比性和问题的可比性。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历史因素、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种族因素等等,差异就是在无数的偶然加必然的作用中形成的。在评价一个国家制度时要运用正确的评价标准,自然法学的正义标准、实证法学的规范标准和法社会学的社会标准等都是适当的标准,在评价的过程中还要谨慎地对待评价中的意识形态因素。 4、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沿革的比较法就是在对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之基础上,研究更大社会的法律框架,研究各个法律制度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产生的各种关系。三层次的比较法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是对比较法研究的逐级递进。外国法研究为比较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可比较的基本素材。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异同的比较为寻找造成这些异同的原因,对不同法律制度解决办法的评价和选择以及在此基础上划分法律关系、法律集团作准备。 5、比较法的程序。由于三种比较法是分层次的,那么对比较法的研究也当是逐级进行、递进深入,在这个过程中要处理好本国法与外国法、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并且树立全球法律发展的整体观。朱景文教授详细地介绍了规范的比较的程序和功能的比较的程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339bdfa49649b6648d747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