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责 任 书 滨海高新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 二〇二一年 滨海高新区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持续规范高新区垃圾分类工作,切实营造干净整洁、靓丽有序的城市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率。认真开展我区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性,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作为小区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我单位郑重承诺,将履行以下责任: 一、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二、应当配合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三、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发现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要求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我单位知悉,如未做到将受到如下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3bdb7239b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