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 档案移交办法 第一条 档案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历史记录,是工作依据和历史凭证,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学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承担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在从事学校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都必须按照规定向学校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对于学校教职工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学校档案馆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临时机构、撤销机构形成的材料,应于机构撤销前做好整理工作,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任何人不得带入其他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对纸质、电子(照片、胶片、录音、录像带)以及实物(印章、证书、奖状、奖牌、奖杯、锦旗)等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各类材料归档的具体范围按照《XX大学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五条 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学校各单位按年度归档的档案材料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按学年度形成的教学类档案材料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科研类档案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各单位对应当保密或限制使用的档案材料在向档案部门移交时,必须予以说明。 第六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归档文件整理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基建档案整理符合《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科研档案整理符合《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要求。会计档案整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要求。照片档案整理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数码照片归档与整理规范》要求。录音、录像档案整理符合《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实物档案整理符合实物档案整理规则要求。专业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电子档案整理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要求。 第七条 学校实行预立卷制度。实行由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项目组立卷和学生人事档案由各学院立卷的部门立卷归档制度,保证案卷质量。 第八条 各单位兼职档案员按照各类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备考表、案卷封面,交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审核合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移交档案馆。 第九条 各单位移交档案材料的同时移交《纸质文件材料移交目录》《电子文件移交目录》《照片、视频、录音等声像材料移交目录》《光盘、实物移交目录》、电子文件光盘、数码照片、视频光盘各一式两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45f986928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