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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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个人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产品与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复原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中亚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体制。

档案室所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则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新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 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 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别列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 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申请加入档案管理培训。 ;

第三章 档案管理 ;

第九条 各部门应遵守本所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廉政建设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需要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馆集中管理,无须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相当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此项工作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进行的档案工作本部门检查和业务发展指导。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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