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事 档 案 收 集 办 法 为规范本所人事档案收集工作,根据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集材料范围 1、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以及各类反映本人情况的登记表。 2、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表;结业证书等。 4、评定职称的审批表。 5、各类或法律方面的专业著作、译著和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专家、权威机构对办理重大影响案件的鉴定或结论等。 6、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或登记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7、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优秀党、团员审批(呈报)表、“十佳”“优秀”律师以及省律协授予的其他综合或单项表彰等材料。 8、处分决定、意见(结论)、离婚等材料。 9、辞退、辞职等材料。 10、办理出国(出境)中形成的审批表等材料。 11、办理丧事形成的悼词、生平、讣告等有关材料。 12、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收集材料方法 13、凡人事档案已转入人才中心并已办理统一代管手续的人员,在平日的工作、学习中都应不失时机的注意积累和主动收集应该归档的材料。 14、负责本所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形成有关材料的渠道和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一旦发现属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其递交。 15、负责本所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在接到所内人员递交的材料后,要认真履行交接登记手续,并在一个月之内将材料送递代为保管人事档案的部门。 16、负责本所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对新进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适时布置填写履历表,以便及时充实人事档案中最新材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ffda71b34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