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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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处罚文书



XX)文综罚字〔XXXXX-XXXXX

当事人:XX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XXX(公民身份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

(违法事实和证据)XXXXXX XX分至XXXXX XX分,执法人员XXX,XX,XXX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XX书店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店内货架上摆放各种出版物,未发现当事人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证实尚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XX)文综检字〔XXXXX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图片3份。 4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XX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出版物205本。

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长,没有主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出版物数量较多。依据XX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1的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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