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

时间:2023-02-15 21:25:16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

考试题型:1、填空题 2、论述题 3、判断题

1 柏拉图:代表作为【理想国】,认为“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2 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提出用衡平的概念,即当法律因其太

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他将法律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3 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

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4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17世纪和18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

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段: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第二阶段约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该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第三阶段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自然法隐私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多数的决定。这一阶段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政治思想家让·雅克·卢梭。

5 雨果·格劳秀斯:荷兰法学家和思想家,是现代国际法的鼻祖之一,也是一种颇有影响

的自然法哲学的创始人。他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6 约翰·洛克: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便是保护他

们的财产。

7 孟德斯鸠:提出权力分立政治理论。他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

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最可靠的政府形式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府,亦就是使上述三权相互独立、并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人或群体的形式。应当用上述方式来分立三权,以达到致权力间的相互制衡。他希望通过这种分权的方法,在总体上防止政府过分扩张和专断地行使其权力。

8 詹姆士·威尔逊:美国自然法哲学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指出,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实俱

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也同样名实俱亡,就是无法无天。美国宪法的大多数创制人也都赞同他的哲学。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潘恩以及托马斯·杰斐逊及汉密尔顿都对这种自然权利思想有所贡献。

9 让·雅克·卢梭:主权意味着执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现形式是经由多数决策的方式达

致的。 10 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

是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想指导下的立法成果。 11 康德把法律定义为“那些能使一个人的专断意志按照一般的自由律与他人的专断

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他把国家定义为“众人依据法律而组织起来的联合体” 12 黑格尔:在【法哲学】一书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凡是存


在的都是合理的”。对黑格尔来说,只有理念才是真正现实的。 13 萨维尼:在【论立法和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提出,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

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 14 梅因: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在其名着【古代法】中指出,迄

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15 社会主义运动的奠基人: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的着作为【共产党宣言】和【资

本论】 16 功利主义的典型代表:边沁和穆勒。 17 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否的标准” 18 耶林:其法律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目的。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目的是全部法

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耶林宣称: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 19 法律实证主义:基本观点为: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

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他们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谓实在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他们还坚持要把实在法与伦理规范和社会政策严格区分开来,并倾向于认为正义就是合法条性,亦即服从国家所制定的规则。 20 奥斯丁:分析法学派的真正奠基人,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21 凯尔森:提出纯粹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的概念没有任何道德涵义,其决定性标准乃

是“强力因素” 22 哈特:新分析法学运动最负盛名的倡导者,即法理学科学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类规则

的结合,亦即他所谓的首位规则和次位规则。 23 德沃金:代表作有【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和【自由的法】等。德沃金

被认为是与美国着名法哲学家富勒、罗尔斯齐名的法学家。 24 庞德:代表作【法律哲学导论】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法制史阐述】【法

和道德】等。 25 埃利希:提出一种彻底的社会学法律理论,他认为,“活法”是“联合体的内

在秩序”,即与由国家实施的法律相对的由社会进行实践的法律。 26 卡多佐:代表作【论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生长】 27 拉德布鲁赫:德国哲学家,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海德堡学派在法哲学方面的

代表人物。着作有【法学导论】【法哲学 28 富勒:提出法律内在的道德概念,提出程序的自然法。着作【法理学【法的

道德性】【法的虚构】和【法的自相矛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4b917de24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