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2 价格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交通(运管)局、处、所、滨海新区建交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可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级别及客运运费比例计收,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级客运站10%,二级客运站8%,三级客运站和三级以下客运站6%。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五条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六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最高不超过行包运输收入的10%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七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分别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车辆清洗费、车厢内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添加热水等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车辆保温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与乘运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根据不同站务设施和服务内容计收,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大型客车每月每辆400元;中型客车每月每辆300元;小型客车每月每辆200元;下浮不限。 第十条 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 班车延误5分钟后开始计收延误发班费,每延误一分钟按5元计收,最高不超过该班车全程票价的20%。 班车脱班费按客车核定座位、行驶里程和执行运价计收,最高不超过全程票价的50%。 第十一条 客运站每日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可按每辆次收取车辆安全服务费。车辆安全服务费标准为:设备安检每辆次5元,人工安检每辆次2元。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二条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每票还应另加收l元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至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三条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0元按0.50元计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5bcfe3e75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