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1999)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9]17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22 【实施日期】1999.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一、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动用明火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辆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加改正 1 / 2 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故意阻碍消防车辆通行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八)拒绝、阻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对灭火救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十)存在重大火险隐患,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火险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十一)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第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并处责任单位一千元以下罚款;有第(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并处责任单位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安装、维修燃气管道、设备、设施或使用燃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四)自动消防设施及其他防火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测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开办或经营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集贸市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利用高层建筑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2496483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