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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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价[2008]26



转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经济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幼儿园: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7]3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直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由原来按月收取改为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省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简托为675/、生、学期;日托为855/生、学期;

2、市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简托为495/生、学期;日托为630/生、学期;

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二、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


的办法,学期初一次性缴交。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向幼儿开放的,应坚持自愿原则,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学期收费标准除99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即:省优质幼儿园12/生、天;市优质幼儿园9/生、天;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公办全额拨款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五、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日托、全托幼儿)。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六、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不是指所有月份)。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滚动使用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伙


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擅自挤占、克扣和挪用,并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七、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八、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九、各县(市、区)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委托各县(市、区)物价局(经济局)、财政局、教育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高于泉州市直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十、本通知自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原泉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关于调整市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泉[2005]138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

二○○八年二月一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存档

泉州市物价局 200821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6cb560e76c66137ee0619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