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身份证明号码 ,代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 下列业务(委托代理的业务在相应栏“□”中划“√”,未委托代理的业务在相应栏“□”中划“×”): □注册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申请业务 □抵押登记 □解除抵押 □质押备案 □解除质押 □补/换领号牌 □补/换领行驶证□换领登记证书 □临时入境号牌 □申/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临时号牌 □转入登记 □其它(请用文字表述) 委托人和代理人(被委托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代理人(被委托人)在上述受委托代理的业务项目内所提供和签署的有关申请材料,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代理人(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属于单位车辆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在被委托人栏签字,其他情形代理的在代理人栏签字或盖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e839260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