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深圳市凯新益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 本人 XXX 因 想回家种红薯 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注:未签订合同),最迟工作到2014年XX月XX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2014年05月04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 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2014年05月04日(最后一个工作日)18:30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4、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 “欠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通知人:XXX 2014年XX月XX日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接收单位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回签: -----------------------有限公司已于 年 月 日收到此通知书。 公司签字(盖章) 本通知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留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9378bbc998fcc22bcd10d6e.html